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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1制作厂线上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2-02-23

    9 1制作厂线上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办法

    在疫情防控常态化条件下,为严肃考纪,规范线上考试,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叁)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叁)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三条 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叁)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四)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四条 考生有第一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有第二条、第三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取消本次考试资格并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叁)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第五条 考生将试题或答案拍照上传网络的,取消本次考试资格;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本办法即日起执行,由9 1制作厂教务处负责解释。

    监督电话:0530-3130367

    邮箱:hzzyxyjw@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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