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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适应学校学分制教学管理改革需要,促进学生全面、个性化发展,保证学籍管理严格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资﹝2013﹞1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9 1制作厂学籍管理规定》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全日制专科(高职)学生的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制度。课程学分和毕业学分要求由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
第四条 学校实施弹性修业年限制度。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参考。学生可在基本修业年限基础上提前1年或推迟1-2年毕业。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经由我校正式录取的专科(高职)新生,应当持《9 1制作厂录取通知书》,本人身份证、高考准考证等有关材料,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提前向录取系部(院)正式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因不可抗力导致不能按期到校报到的学生,应当在该因素消除后,及时到校报到,并向学校说明理由,经学校核实后,为其办理入学手续。
第六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并予以注册学籍。审查过程中,如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书、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和学校录取信息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等情形的,将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可以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新生不具有学籍,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相关待遇。
(一)患有疾病且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短期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录取系部(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后,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二)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入伍高校新生,应及时向学校教务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入伍通知书或武装部盖章的证明),经审核批准后,学校将保留其入学资格至退役后2年。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当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符合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符合相关规定;
(叁)本人身份信息、实际状况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是否适合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研究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七条的规定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生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或暂缓注册手续未获批准者,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注册:
(一)处于休学期间;
(二)处于保留学籍期间;
(叁)取消入学资格;
(四)被学校开除学籍或退学;
(五)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
(六)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学校实行缴费注册选课制度,学生在完成注册学费的缴纳并办理注册手续后,取得选课资格。(具体收费以学校学分制相关收费管理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学生根据学校选课相关规定进行选课,未进行选课擅自修读者,其成绩和学分不予承认。
第十二条 学生选课成功后,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课程(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的学分。若学生累计缺课达到该课程计划学时总数的1/3,不得参加该课程的结课考核(免修、免听除外)。
第十三条 学生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某门课程,考核及格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其考核成绩采取学分绩点记载。
第十四条 考核成绩的等级与绩点的关系如下:
(一)考核成绩采取百分制时,成绩绩点=课程成绩÷10-5(注:绩点单位为0.1,绩点小于1时作0对待)。
考试成绩 | 绩点 |
90-100 | 4.0-5.0 |
80-89 | 3.0-3.9 |
70-79 | 2.0-2.9 |
60-69 | 1.0-1.9 |
<60 | 0 |
(二)考核成绩采取五级制时,成绩绩点如下:
考核成绩 | 优秀 | 良好 | 中等 | 及格 | 不及格 |
成绩绩点 | 4.5 | 3.5 | 2.5 | 1.5 | 0 |
(叁)通过补考后所获得的及格以上(含及格)成绩,成绩绩点均记为1;通过重修课程所获得的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的方法计算绩点。
(四)课程学分制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课程绩点
累计学分绩点=所修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
累计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可以根据需要按学期、学年或总修业年限等时段计算。
第十五条 学生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实践等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 必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合格者学校给予一次免费补考机会,补考成绩高于60分(含60分)的取得相应学分,低于60分的应当重修。选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应重新选课或另选其他课程。
第十七条 学生须持学生证参加课程考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课程考核资格:
(一)未办理注册手续者,取消该学期所有课程考核资格;
(二)对于课程规定的教学活动(作业、实验等),学生未按时参加或参加次数达不到应参加次数叁分之一以上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核及补考资格,成绩以零分记;
(叁)未经批准缺课累计达到课程教学时数叁分之一以上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核及补考资格,成绩以零分计。
第十八条 学生因公、因病或者其他个人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核时,应当在课程考核前向所在系部(院)提出书面缓考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缓考随补考进行,成绩合格者可获相应学分。凡未办理缓考手续而缺考者以旷考论处。
第十九条 包括学生因个人贻误参加或非正常理由拒不参加课程正常考核,以及前述第十七条凡未办理缓考手续而缺考。凡旷考的,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并记录“旷考”,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补考。
第二十条 凡考试违纪或者作弊者,取消考试资格,该门课程记零分,不得参加该课程补考。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退学学生五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经系部(院)认定,予以承认。
第二十二条 成绩更正。学生对课程成绩有异议时,可在新学期开学两周内,向开课系部(院)提出成绩复核申请,由分管教学的主任、任课教师和专业(教研室)负责人组成复核小组对试卷和成绩进行复核。如确有问题,由开课学院填写《9 1制作厂成绩更正申请表》,交教务处进行更正。新学期开学两周后不再接受成绩更正。
第四章 免修、重修、免听
第二十三条 参军入伍学生退役后入学或复学的,下列课程可申请免修。学生应在每学期规定时间内在教学管理系统提交免修申请,若申请获准,成绩将记为75分。学生也可自愿选择修读,自愿修读的,按实际成绩核算学分绩点。
(一)体育(不含参加大学生体质健康达标测试);
(二)军事理论;
(叁)军事技能。
第二十四条 重修。学生未能取得必修课程学分的,应及时申请重修,并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第二十五条 免听。重修课程与其他课程上课时间冲突时,学生可在开学后第一周向所在系部(院)提出重修课程免听申请,经所在系部(院)审核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后,可以不跟班听课。免听的课程学生仍需完成作业、参加实践教学环节和课程考核。每名学生每学期免听课程一般不超过一门。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在符合学校转专业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第二十七条 学生转专业按照《9 1制作厂转专业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系部(院)对转专业学生转入前所修课程进行认定。转专业学生达到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要求方能取得毕业资格。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学生需本人提出申请,经转出和转入学校双方同意后,由转出学校报山东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并办理相关手续;对于跨省转学,应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山东省教育厅协商,经审批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 学生转专业或者转学,在获学校批准前,应当照常参加所在系部(院)学习。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入我校: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已修完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四分之叁及以上学分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我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叁)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或不符合教育主管部门相关规定要求的。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校批准,可予休学:
(一)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1学期总学时1/3以上;
(二)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1/3以上;
(叁)因婚育、创业等原因,本人申请休学;
(四)因其他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为1学年,因病经学校批准,可连续休学2年,累计不得超过2年,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
第三十五条 学生休学创业的,在规定修业年限内,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可适当放宽修业年限。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本人申请休学,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系部(院)、财务处、学生工作部、教务处审核同意后,送教务处备案。
第三十七条 新生或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第三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在办理休学手续后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菏泽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开学前及时申请复学或申请继续休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申请复学的,应当提交校医院或者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开具的恢复健康诊断证明,由系部(院)批准后办理复学手续,并报教务处备案。伪造诊断证明或者复查不合格的,不得复学。
(二)因其他原因休学的,应当提供必要的证明,经所在系部(院)审核、报学生工作部、财务处、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复学。
(叁)复学的学生,依其修读课程的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则转入调整、合并后的专业;若原专业已停办,则转入与原专业相近的专业。
(四)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一年期满后需办理重新入学手续,逾期两周以上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五)在休学、保留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一经发现,取消其复学资格或入学资格。
第七章 退学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二)已达到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但未达到毕业或者结业要求的;
(叁)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根据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逾期两周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七)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四十二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经本人申请,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
(二)退学学生自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应办理离校手续,无故逾期不办理者,由学校注销学籍,并由相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叁)退学或被取消学籍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四)退学学生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学业证书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毕业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规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学校发放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内,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学校可准予其结业,发放结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结业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可以参加学校组织的重修等教学活动,达到毕业要求的,可申请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结业学生超出学校允许的最长修业年限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毕业要求的,作永久结业处理,不再换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对于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不发毕业证书和结业证书,仅提供学习证明。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予以取消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对学生作出给予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处理的,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有关学籍管理未尽事宜,除学校另有规定外,适用国家有关学籍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并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同时,原《9 1制作厂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应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