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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做好在校大学生征兵工作,妥善安排学生参军后的学习和毕业问题,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对于进一步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的通知》(鲁教学字〔2018)5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入伍保留学籍、尚未退役且仅最后一学年课程未修的申请同期毕业的学生。
二、办理步骤
1.学生在每年9月1日至次年3月29日期间联系入伍前所在系,向所在系提供部队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批准函或介绍信、本人和监护人签字的《同期毕业申请书》和《承诺书》,经系同意后、送教务处审核备案。
2.学生需联系入伍前所在系,查询未修完的课程,参加学校安排的统一考试。(学校不面向参军学生单独安排某课程的考试。)
3.申请同期毕业的学生在原预计毕业时间参加毕业资格审查,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并颁发毕业证书,不符合毕业要求的,颁发结业证书。不及格课程可在毕业后一年内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一次,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补考不及格或逾期未补考者,以后不再安排补考,作结业处理。
4.学生所属系将部队出具的批准函、《同期毕业申请书》、《承诺书》原件及部队的请假条(可为复印件)等收齐后交教务处备案后,教务处予以办理同期毕业手续。
叁、见习、实习成绩认定
入伍学生正式入伍时间满一学期(18周),可视为获得培养方案要求的见习、实习环节成绩,成绩一般记为“良好”。其中,毕业资格审查(每年6月1日)前受部队表彰的,可记为“优秀”。课程名称一般统一记为“部队见习”或“部队实习”,以对应培养方案要求的见习、实习等实践环节。在部队从事与规定实习内容相近的工作,且已完成工作时长超过培养方案规定的实习周数、能出具实习规定的鉴定材料的,可按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名记录。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1年4月2日
附件:
1.《同期毕业申请书》
2.《承诺书》
3.《部队证明》
4.《学校证明》